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相关内容。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同时,在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时,还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交通事故主观上的过失。最终,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判定。
法律分析
1. 路口处被直行车撞到的责任归属情况分析:
(1)若直行车辆在变道时,变道车辆具有过错行为,则直行车辆承担事故责任。
(2)若直行车辆在变道时,变道车辆没有过错行为,则直行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3)若两辆车都有过错行为,则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事故责任。
(4)若两辆车都有过错行为,但无法确定过错程度,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怎么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没有造成损害,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成为客观事实,不能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主观上的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语
根据上述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情况分析,若直行车辆在变道时具有过错行为,则直行车辆承担事故责任;若直行车辆在变道时没有过错行为,则直行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判定原则。若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损害事实以及交通事故主观上的过失均满足上述原则,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