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按照9%增值税税率征税。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因此,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可以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因此,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征收率5% 纳税并提供发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中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