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xx年1月1日对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了自查
,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制造厂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
注册资金:5万元
法人代表:王昱
征收方式:查实征收
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
检查时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个人独资厂,经营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3号主营: 电力设备、仪器仪表、电器设备等 负责人:王昱。在册职工:5人。工资总额:20万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222773.42元20xx年经营性亏损 32594.07元。
二、流转税
1、增值税:20xx年度我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22773.42
元,上缴增值税7332.01元,20xx年度税负低,虽然没有达到同行业的平均税负,因为企业建立之初,购入了了3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票用于抵扣,故进项税额多余销项税额。通过对本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账务进行自查,没有发现低开发票或者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故意逃税、漏税或者偷税的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13.2元。3、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上缴教育费附加219.96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73.32元。
三、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我公司按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取得等方面认真仔细的进行了20xx年度的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发现低于成本价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白条、收据、不符合规定的。
四,我公司会计核算健全,设立总账,明细账。设立银行,现金账,对资金流向逐笔记账,对于购、销环节,按实际收,付记账,实际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原材料的购、领.存都设立原材料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核算。
以上为我公司财务自查的情况,不足之处敬请纠正。
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厂
20xx-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