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购方或甲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供方或乙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应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如下表:
二、质量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最新质量标准,符合甲方工程质量要求 。
三、供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接到甲方每次购货通知后 日内将当期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处。购货通知以书面为准(包括特快专递、传真、挂号信)。
四、出货地点: 交货地点: 。
五、运输工具为 运输,运输方式为:
1、甲方自运;
2、乙方自运;
3、乙方代办托运。运费由 负责。 装货费用由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方负责。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损失由 方负责。
六、产品包装和计价:包装规格需达到保证产品质量标准,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产品受自然条件等原因腐蚀,由乙方承担损失。
七、验收:自货物运到购方之日起 日内为计量数量和检测质量时间,如数量短缺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购方需在本条约定的检测时间后 日内通知供方。逾期不通知的,即视为数量无缺、质量合格(产品有质量保证期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除外)。每次交货后甲方需同乙方共同签订接受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八、超合同供货:如系同城供货,甲方可拒绝接受;如系异地供货,由甲方通知乙方处理,且甲方不负责保管。
九、结算依据:供方必须根据购方验收合格的合同内的数量和发票为结算依据。即在乙方提供接收单据同时,需提供当期结算款发票。
十、结算方式:每次货物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当期款项。延期付款按欠款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或采用 方式付款, 。
十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以书面为依据。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经协商后,合同履行期限可以顺延,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十二、延期交货或短缺供货的责任:供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 日,按延期部分货款总值的 %赔偿购方损失。短缺交货数量的,按短缺货物款项总值的 %赔偿购方损失。因延期交货或短缺交货数量造成购方损失大于上述赔偿款额时,由购方提出书面计算依据,由供方补偿。
十三、本合同不适用留置权,物资交付即为所有权转移。
十四、供货证件包括以下:
(1)产地证明书
(2)质量证明书
(3)化验单
(4)材质单
十五、购销双方其他协议事项:
十六、双方发生争议或违约,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讼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 份,购方执 份,供方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购方: 联系人: 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