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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项目施工供暖保障协议 篇27

2024-07-17 来源:年旅网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号码: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号码:

  本工程于 年 月 日招标(或甲方议标),由乙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条例及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类别:

  (四)承包范围:

  (五)工程造价与承包方式:

  (六)本工程预算造价为 元人民币。

  (七)本合同全部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办理:

  (根据本工程实际的承包方式选取其中之一和补充协议说明进行结算)。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即根据施工图纸增减变更和有关文件规定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规定结算。

  3、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结算。

  (七)承包方式 :

  1、全部工程实行按图包工、包料、包工期。 (八)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保险金,本合同承包金额 (九)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 第二条:工期

  天(日历天从开工包括,按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 之日算起)。

  (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竣工。

  (三)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或障碍物未排除;施工用水、电源未接通者。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2、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要砌好施工现场的四周围墙。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送甲方及县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便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及监督。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

  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4、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的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5、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6、在交工及一年的保修期内,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甲方负责。

  7、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8、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拆除)。并将施工中损坏的人行道等维修好,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应根据验评标准提供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有关试块(件)试验报告、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检验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监站、设计单位进行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楮 ,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停工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和评定应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付 万元(¥ 元)工程预付款。

  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五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 %时,不再按进度付工程款,而在办完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 %的款,留 %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结乙方。

  4、若甲方拖欠工程款时,应按本工程经办银行当时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

  5、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窝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修好。否则,超过一天按保留价款万分之三罚款。

  7、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到有关部门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甲方凭盖有乙方印章的发票拨付工程款。

  8、甲方应将工程款拨至乙方指定帐户内,不得直接拨至施工队或班组,否则 ,所造成的一切质量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将结算书面通知甲方作予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在竣工时,乙方向甲方和质监站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及竣工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质监、设计、造价站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优良,则以提交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的翻修者,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竣工验收一个月后,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拖欠部份应计利息给乙方,利息按当地经办银行月利率 3‰计算。

  第七条:其它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或由于非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合同签定的工程内容,由乙方总承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工程内容及材料,否则,所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随意转包(除工程专业必须外),若特殊情况需分包时,必须经项目主管建委同意,并对承包者资信审查,工程质量、经济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共同努力,把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抓好。

  第八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报原签证机关签证后,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河源市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对违反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报请连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负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送县建设局施工股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数,一年的维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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