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 (以下简称需方)
本购销合同由需方向供方购买液氧,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质量要求:按《国家工业用氧》质量标准,当场验收(纯度不低于99。2%)
三、供方用11m3槽车,每月供需方30—40m3液氧(即需方全部用氧量)供、需方因故停产半个月以上除外),中方必须负责需方要货要求,安排并提前3天电话或传真通知供方供货(因要安排车辆)。
四、货送至厂区。
五、由供方提供车辆,并负责车辆运输安全及承担运输费用。厂区槽罐的阀门由中、需方负责操作。
六、计量方法:原则上按需方地磅计量为准,供方计量为参考,若需计量失准时,供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到其它地磅重新计量。
七、价格与结算方法:货到需方厂区按每立米液氧总价为 元整不含税(若开增值税发票,每立方米总价 元)。
八、违约责任:供、需方谁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九、解决合同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关仲裁。
十、其它约定事项:因由于物价变动较大,以石油公司现柴油价每公升元为基础,柴油每公升涨跌壹元液氧价格每立方米涨伍拾元比例计算。供方是需方的唯一供应商,需方不能向第三方采购。如发现一次赔偿供方伍仟元。需、中方通知后3天供方没有及时送到液氧,需方有权向第三方购买,购买到液氧差价部分由供方补偿。如购买不到而造成需方生产中断,发生一次供方必须赔偿需方损失费伍仟元整。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方各执一份。
供方:需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