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南省林州市,经营相宜本草品牌化妆品,店名:贵夫人化妆品店。法代定代表人:杨永刚。
二、合作时间: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 甲方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折购货给乙方 ,乙方在该地区经销期间应维护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做好优质服务,售后服务工作。
三、本次进货额度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五日内给甲方汇款,否则合同作废。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期满,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点所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