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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程施工合同 篇9

2024-07-16 来源:年旅网

  甲方(铁路发包方):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建筑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德忠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5号

  乙方(承包方):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书建

  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发包郑州东动车段零小工程维修工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郑州东动车段零小工程维修。

  (二)工程地点:动车段。

  (三)工程内容:动车段零小工程维修。

  (四)承包范围:动车段零星病害。

  (五)承包方式:项目总承包。

  (六)合同价款:本工程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工程款(总计)(含增值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小写:105574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96856。88元,增值税8717。12元),最终结算价以甲方上级单位实际批复为准,如金额发生变更,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确定。

  (七)质量标准:乙方按照承包范围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条工程期限

  工程总日历天数自开工之日起90天,开工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条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

  7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7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3天内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星现场负责人。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余小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质量的监控。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

  (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一)在工程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二)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六)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七条价款支付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总价不作调整。

  (二)工程款支付。

  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并乙方开具合规发票,甲方完成向上级单位清算该笔款项后,于30日内按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的竣工结算值的95%工程款进行结算,质保期满后支付尾款:

  工程款给付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

  项目整修验收完毕95%

  质保期满(新建、更改屋面防水为5年,造林、绿化工程为1年,其他质保期为2年)5%

  (三)增值税发票。

  乙方应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甲方增值税相关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乙方供应。具体购买材料清单内容可附件列表。

  (二)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材料的价格、质量标准等,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随时检查。

  第九条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第十条知识产权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日内,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限:(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乙方应负责补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三)乙方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2、3、7项中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第1、2、3、7中情形之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7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5号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邮政编码:

  收件人:余小祥手机号码: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建筑段(甲方名称)与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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