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幼儿教师。
第二条工作内容包括:幼儿保育及教育,教师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如有)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和内容。
(二)获得乙方提供的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三)根据幼儿园制度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四)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乙方工作,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
(二)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
(三)提供乙方安全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乙方享受到合同约定的福利和其它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幼儿园的各项福利待遇以及合同期内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寒暑假期间的薪水组成是基本工资加园龄工资。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有权获得幼儿园集体性的福利;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尊重自己,尊重同事,尊重学生,积极进取,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自身综合素质;
(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四、工资、社会保险、福利
第八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制定的制度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园龄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奖、出勤奖等各种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第十条乙方享受合同期内的带薪寒、暑假期。但假期工资只包括基本工资和园龄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要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甲方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现金支付给乙方。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乙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合同期满一年后,子女(一个以内)在本园就读的,按园龄享受20%的教育费(伙食费除外)减免。园龄每增加一年减免幅度增加10%,减免50%。
第十三条女教师产假90天,在幼儿园参加社会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社会保险支付,未在幼儿园参保的,假期工资自行负责。男教师享受7天的带薪(基本工资+园龄工资)陪产假。
第十四条享受幼儿园的集体旅游,节庆等福利;享受幼儿园工作时间的免费工作餐。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除因疾病确实无法继续从事工作外,学期中间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视为旷工,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乙方坚持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申请至少提前5个月书面提出。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申请。甲方如同意,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十七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机构撤销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期内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书面提醒后仍未支付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或未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因此导致甲方社会信誉受损或无法正常进行教学、保育的,甲方为挽回声誉及保证乙方违约离职后采取的一切保证教学的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将情况向市教育局报备。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导致被辞退,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