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第一审的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和乙方律师因处理本案而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仲裁),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经甲方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后,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参照《xx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六、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
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且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九、乙方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法律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一、对乙方律师在承办案件中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讼)二审、再审、执行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支付费用。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