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贵州恒飞世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提高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物
1、媒体名称:
2、媒体地点:广告规格: 米(高) 米(宽) 面 (允许存在误差)。
3、广告发布期:自年月日起至月日共计
4、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发布,则发布期顺延,每延误一天,发布期顺延一天。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 上述媒体发布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即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超过一天甲方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计算方 法为:每天按广告费总额的1%计算)。
第四条:广告制作与维护保养
1、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甲方的广告样稿。
2、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画面设计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广告制作。
4、验收:甲方代表对已制作完成并发布的广告牌进行验收,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3日内仍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5、乙方须保证户外广告设置物及画面完好,如出现破损的现象,乙方在72小时内免费负责修复并将修复情况通报甲方;如该广告牌发布受影响,乙方须按每延误一天补一天的形式发布该广告;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下甲方广告画面(广告牌维修除外)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中断天数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为:每日按广告费总额的1%计算)。
6、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乙方对广告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确保广告画面及广告结构的整洁、美观、安全,使之具有正常、良好的广告功能。每月提供一次广告牌发布的实景照片提供给甲方。
7、因广告牌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不可抗力原因与政府行为
1、如因出现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强台风、战争等原因)以及政府行为,致使乙方的义务不能履行时,乙方须提供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证明,并向甲方退还多付的广告发布费(已收甲方广告发布费-广告发布费总额/365天甲方实际发布天数),乙方不承担利息。
2、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应退还甲方多付的广告发布费余额(已收甲方广告发布费-广告发布费总额/365天甲方实际发布天数),乙方不承担利息。
第六条:合同中途终止
合同期未满,经双方同意,可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自双方达成解除协议时起终止(须双方文字材料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在合同期间如果一方单方面撤消合同须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七条:合同期满续签
合同期满前7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可协商延长本合同事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前7个工作日双方仍未办理续签手续,广告位不予保留,且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纠纷解决办法
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对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