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旷工,达六天。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