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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最新 篇30

2024-07-16 来源:年旅网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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