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安全问题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安全隐患存在于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人们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频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交通工具逐渐增多,越来越方便。由于这些先进的交通工具,人们的生活一步步受到威胁。
20xx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的农民王,受其雇主张的委托,开着一辆卡车去运渣土。在开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受伤。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称,王负全部责任。王被北京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9级。王住院63天,支付了上万的医药费和法医鉴定费。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王认为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应由其雇主王承担。然而,王和张在协商赔偿金额时未能达成协议。王随后将他的雇主张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系张雇佣,在雇佣活动中受了伤,张应赔偿王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案复印费、精神损失费。但鉴于王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张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法院最终裁定,张赔偿王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判决后,王表示不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放弃了妻子因哺乳耽误时间的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在任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该赔偿是对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赔偿,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过错无关,不受劳动者过错的影响,故作出上述判决。
20xx年2月11日14时05分,大兴区黄村镇郎各庄村村民薛某从南向北横穿公路。河北省固安县杰家坞村的司机牟阳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从东向西行驶,薛新开被一辆农用车辆撞倒。薛受伤当天死亡,送往医院急救。
20xx年10月23日13时许,河北省通州区廊坊乡村村民郎某在通州区桐乡公路独流客路口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时,被河北省香河县沭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是血的教训。所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守法的好公民。安全,一个永恒的话题,将伴随你我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