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址: 。
3. 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生产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峻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守材料除外)。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其中安装费¥: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造价经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护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
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到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
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别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五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