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武汉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房号及附属设施:
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武汉市区,房号,该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详见本合同附件: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第二条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租金按结算,首次租金乙方于合同签定当日交付给甲方,以后各期租金交付时间为规定季度最后七日内。乙方若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对房屋设施无损坏,结算各种应缴纳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5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7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③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
④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及网费。
①水费按人头核算,15元/人/月;
②电表起点数据为电费1、0元/度,公用部分平摊。
③物业管理及网费50元/月。
3、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及人身安全,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月租金的百分之五十;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7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毁损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租赁期满时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