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概算金额(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其它约定:
六、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津
6.1合同语言:汉语
6.2适用法律法规:《合同法》
七、工程施工图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或工作联系单。
八、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
监理公司驻工地代表:
九、质量与检验:
9.1工程质量
9.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承担工程造价1%的违约金责任。
9.1.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并且无法整改的,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9.1.3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9.1.4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但因工期等原因不便再次整改又暂不明显影响使用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50%承担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9.1.5若因甲方生产等特殊原因无法整改,暂不明显影响使用的,必须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可不整改。但按其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
9.1.6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2.1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乙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验收,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分别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签字不齐全(按甲方制度表样要求)的施工内容,甲方不予认可其工程量。
十、双方责任
10.1甲方工作
10.1.1提供施工图,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组织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及乙方参加图纸会审。
10.1.2将水、电提供至乙方施工界区,协助乙方进行周边关系的协调,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0.1.3及时对乙方的工程进度按月进行审核,对隐蔽工程及时现场签证确认,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0.1.4及时对甲方与生产相连接的系统装置进行调度协调,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0.1.5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项目负责人经核实后填写完工单,对完工时间给予确认。
10.2乙方工作
10.2.1按国家施工规范施工,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审定的施工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10.2.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正式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完工。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每推迟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
10.2.3乙方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审定。如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做出修改,应事先征得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10.2.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第三方,若出现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2.5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所属工人的应得收入。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供应商及所属工人有过激行为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0.2.6因乙方原因在社会舆论上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2.7及时按照施工工序控制要求向监理单位申报材料计划、工序报验,按照合同完成全部内容后,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单,并向监理单位、甲方相关部门提供竣工、决算资料一式四份。
10.2.8乙方应在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预算及相关资料送监理、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再由甲方项目负责人报甲方预决算中心审核。
十一、安全施工
1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1工程安全要求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因乙方责任达不到此标准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须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1 %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责任。
11.1.2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
11.2安全防护
11.2.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职工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2.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11.2.3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起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1.2.4乙方不允许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1.2.5乙方应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工程材料
12.1乙方材料
12.1.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乙方必须听取甲方的意见并及时纠正,乙方不得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1.2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按甲方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由甲方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材料消耗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2.1.2.1如登记的实际进场数量(进场数量减去出场数量)少于定额分析用量的,按定额分析数量减去实际数量所计算的造价承担违约金。
12.1.2.2凡是材料(包括半成品)检验批次不足的,结算时对不足批次按200元/批次扣罚;检验批次不足部分,按结算价格的30%承担违约金。
12.1.2.3检验强度不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专业管理部门认定又无法整改的,按最终检验强度的20%承担违约金。
十三、工程款支付
13.1每月工程进度支付至累计进度(含扣除甲方供应材料、机械等费用,优惠后)的70% 。同时在不超过三个月内逐次扣回预付款,且必须在主体完工一个月前全部扣完。(累计进度以甲方预决算中心审核的进度预算为准,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3.2工程全部竣工,甲方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监理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四、工程变更
14.1设计变更由甲方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4.2设计变更由甲、乙双方核定为准。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5.1.2技改工程在施工单位撤出现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向甲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的,按500元/天承担违约金。
15.2工程量的确定
15.2.1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甲、乙双方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5.2.2工程量签证必须实事求是,若出现隐蔽验收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的,甲乙双方重新核实后,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经重新核实后虚增的工程量,乙方应按实虚增工程造价的100%承担违约金。
15.2.3施工单位私自涂改工程资料上的数量或材料审批价格等,涂改后虚增费用不予结算,并按涂改后虚增费用的100%承担违约金。
15.3竣工结算
15.3.1包干价以外部分工程量按宜化常规方式结算,材料以物管部批价为准。
15.3.2施工中用甲方水、用电费由甲方提供。
15.3.3乙方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进度预算书和工程总造价决算书,报审金额超过进度审核额和决算金额20%的,由乙方分别按审减额的1%和6%承担违约金。
15.3.4乙方送交决算书后,在甲方认可有效的签证单内如出现漏报、少报,原则上甲方不予调增。如要求调增的,乙方按调增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5.3.5乙方接到甲方核对工程决算的通知一周内,必须与甲方核对并提出反馈意见,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完成决算审核。如十五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乙方认可甲方审核的工程造价。
15.3.6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甲方《施工工程结算标准》。
十六、质量保修
16.1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6.2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3质保金和支付办法:竣工验收合格,决算交甲方审核后,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1年(其中质保期约定为1年的则按满1年),经双方相关人员验收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可付清。质保金不计息。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合同附件
附件一、建筑工程取费表
附件二、土建单价包干分项价格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 行: 开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