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电话: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刑事委托合同书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代理控告、申诉。告知当事人自己的相关权利,以确保在该阶段当事人的口供证据能够是其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防止当事人在自己没有看过的笔录中签字。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7、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情况和结果。
(二) 审理起诉阶段
1、乙方作为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找到其中对其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并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进行核实。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调查取证进展。
(三) 法院审理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乙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案卷进行分析整合,确定辩护方向,形成辩护意见,并就辩护方向与被告人进行交流,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2、从一审到终审的出庭辩护或代理;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庭审情况和结果;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人民币):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一审开庭之前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