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仍然存在: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机制、业务的创新能力不足、风险管理能力不高、资本和资产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不高等突出的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加强文化和制度建设、开展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通过一段时间对创新业务知识学习材料的学习,我感触良多、收获良多、受益匪浅。扫清了我眼前的一些迷雾,让我对业务创新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近几年来,由于受经融风暴的影响,证券行业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许多制约,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缺陷,业务操作的墨守陈规是其中最为严重的。虽然证券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但是,在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为主要特征的大背景下,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趋势仍未形成,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文化程度等因素又参差不齐,不少投资者缺乏审慎投资意识,对证券知识缺少了解,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存在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受阻,不能朝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业务的创新,不仅能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还能使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转变业务方式,创新业务能力,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下面是我对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的几点建议:
1.要通过调查分析,对客户类型进行分类
我们要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通过柜台和项目洽谈的开户信息、问卷调查、分析交流、投资理财咨询等业务模式,对有意向的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尤其是刚入市的投资者和交易频繁的投资企业进行职业、文化水平、财产收入状况、资信背景、交易习惯、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实行分类分级。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将客户分类为:保守型、中庸保守型、中庸型、中庸进取型和进取型等类型;按照投资的经验分析,将客户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如我们公司在开展创业板的业务工作中,开展了自然人客户参与的创业板市场投资意向调研,按其参与的新股申购、新股首日买入、权证交易以及交易活跃客户等分类,对客户的相关信息作调查、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参考,同时,根据以上分类的客户群体,按其的交易特征和需求,对客户进行分类服务。
2.要建立证券经纪人的制度
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在长期的观察中,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潮流的必然趋势。我们可以考虑并借鉴相关法规中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其与券商的关系。对于不适合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制度,可以另规定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3.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的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4.要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5.要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融资渠道狭窄而且不畅通的问题一直制约着证券公司的发展。目前,券商发债的问题已进入了监管范围,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制。建议修改相关的.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而创造制度空间。
6.要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的证券化使得难以兑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7.要拓展证券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制度空间
自从我国加世后,外资的引进,为我国的证券业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券商带来了很大竞争力。在这种形式下,应允许证券公司采取集团化运作,有利于扩大券商的规模、增强市场的竞争力。而且,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人员、财务和机构上的独立运作、独立承担责任,所以能有效地分散及规避金融风险。因此在《证券法》的框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有关制度性条款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次创新业务学习中所认识到的和感受到的,将会使我们终生受用。只要我们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努力去执行,一定会在证券业务创新上有所突破,为公司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