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全面贯彻《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大纲》,对本校家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配合学校,宣传、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两纲”教育,使学生在家当一个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
第三条:积极宣传“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提高家长对教育的认识,使家长能自觉抓好家庭教育、校外教育。
第四条:积极探索如何发动全体家长参与教育,调动家长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教育改革献计献策,并尽快配合学校、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第五条:经常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校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的措施。
第六条:办好家长学校,对各年级家长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满足家长的需求,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素质。
第七条: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加强对“学习型家庭”的评价标准,创建途径、方法的研究。
第八条: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优秀指导者和优秀家长进行表彰。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努力当家长的表率,准时参加学校活动和例会。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例会一学期不少于两次,办公室设在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