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销售员应当心智健全,品格高尚,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安排。
第二条应当互相尊重、友爱、团结、互助,具有团队意识,争议应当妥善解决,或者向公司领导报告,寻求调解,不得私自使用等。
第三条销售人员是代表公司对外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名销售人员不得在客户面前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举动,也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声誉的举动。如果被发现,或者顾客对公司的形象不满,所有的工资和奖金都会被扣除。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充分保护每一位销售人员利益的原则,严禁销售人员之间发生抢夺、拉票的行为。抢夺发票是指推销员在经营洽谈中的业务,乙推销员利用关系或其他手段让自己拿起这个业务;划账是指,推销员把自己的单名划到乙推销员的名下。公司发现有抢账单或划账行为后,在月内扣除双方的全部工资和奖金,并在全公司循环一次。如果出现第二次违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被解聘。
第五条销售人员应当善待公司的任何财产。有恶意破坏者的,除赔偿损失外,公司依法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灯具等非故意伤害,该公司按成本从其工作中扣除成本。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以与其业务无关的公司名义或者公司名义从事公司以外的活动。如果发现,减掉当月的工资和奖金,立即辞退,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当具有职业道德,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发现他们扣减了当月的所有工资奖金,他们将立即被解雇,并根据合同所载的有关保密协定向法院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