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生产或经营此商品的工作人员为了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构成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的商标,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
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服务商标出现较晚,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
服务商标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