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维权:
1、收集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也是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起到切实维护商标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2、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同证据一样,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直接因素,因此也不可忽视。
3、诉前保护措施。
在开始正式诉讼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临时措施,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或因商标被侵权而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否可以不起诉直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不起诉直接申请财产保全。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提供担保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诉前保全的决定。为有利于判决执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