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后的补偿标准包括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死亡和病故的不同工资补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也会支付。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分析
退休人员死亡以后的补偿标准如下:
1、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2、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3、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4、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以后有哪些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以下几个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发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结语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不同情况计发基数;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救济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以上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