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司法鉴定费用: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非工伤鉴定的,由申请人支付,但劳动者申请鉴定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