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参保者,可以选择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或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如果任何一个地区的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只能选择自己的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可以把各地的社保关系全部转移归集到户籍地,按规定办理退休。如果在准退休地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期办理退休。异地退休,退休归属地养老缴费年限须至少满10年,且须满足其他地方附加规定。对外埠户籍参保人来说,如果想在异地退休,需要在退休归属地的社保缴费年限至少满10年。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规定年限。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