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办理地点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应当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再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在退休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只要是符合条件,在哪办理退休都可以,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去选择退休地。因为你养老保险已经缴纳满15年,所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地区,或者是户籍所在地,都能办理退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