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急灯原理-工艺-技术篇:对消防应急灯的技术要求的介绍说明及对其注意事项的讲解。
消防应急灯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 ,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相结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 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 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 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 且不大于15。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5 照明标志灯应同时满足5.1.3 和5.1.4 的要求。
5.1.6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5.1.7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行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5.1.8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5.1.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5.1.10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11 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5.1.12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
5.1.13 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1。
5.1.14 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 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
5.1.15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 4C20A。
5.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 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 6C20A。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 C20A。
5.1.17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 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 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 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5.1.2 的要求。
5.1.2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 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 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 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 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5.1.21.6 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且在与应急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1.7 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
5.1.21.8 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1.9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5.1.21.10 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5.1.2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2.1 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5.1.22.2 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2.3 每个供电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5.1.22.4 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
5.1.22.5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 时,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应不小于额定电压。
5.1.22.6 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 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短路;
b) 应急输出主线路及支路连接线的开路、短路;
c) 应急控制回路的开路及短路;
d) 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5.1.23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5.1.24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10%历时60 s±5s 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500V±10%,历时60 s±5s 的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1 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
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 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分别满足5.1.3 和5.1.4 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 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 的要求。
表1
试验名称 | 试验参数 | 试验条件 | 工作状态 |
高温试验 | 温度 持续时间 | 55oC±2oC 16 h |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
低温试验 | 温度 持续时间 | —10oC±1oC 16 h |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
恒定湿热试验 | 相对湿度 温度 持续时间 | 40oC±2oC 4d | 正常监视状态 |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温度
持续时间 55oC±2oC
16 h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低温试验 温度
持续时间 —10oC±1oC
16 h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温度
持续时间 40oC±2oC
4d 正常监视状态
5.1.26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 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比分别满足5.1.3 和5.1.4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 的要求
表2
试验名称 | 试验参数 | 试验条件 | 工作状态 |
振动(正弦)试验 | 频率循环范围 | 10~55Hz | 非工作状态 |
加速幅值 | 0.5g | ||
扫频速率 | 1倍频程/min | ||
每个轴线循环扫频次数 | 20 | ||
振动方向 | X、Y、Z | ||
冲击试验 | 加速度g | 100~20m* | 非工作状态 |
脉冲持续时间 | 11ms | ||
冲击次数 | 3个面,3次 | ||
波形 | 半正弦波 | ||
* m 为试样的质量(kg)。 |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正弦)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 10~55Hz 非工作状态
加速幅值 0.5g
扫频速率 1倍频程/min
每个轴线循环扫频次数 20
振动方向 X、Y、Z
冲击试验 加速度g 100~20m* 非工作状态
脉冲持续时间 11ms
冲击次数 3个面,3次
波形 半正弦波
* m 为试样的质量(kg)。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5.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不应采用铅酸电池或其他非密封电池。
5.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5.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制造,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导线,且接线牢固。
5.2.6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其他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在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30℃。
5.2.7 有语音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内部。正前方1m 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115dB 范围内(A 计权)且清晰可辨。
5.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标志灯文字标志不宜单独采用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楼层显示标志灯除外)。其图形、文字应选用附录A 中的图形、文字。
5.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10 光源应便于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