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开有两种方式,作废重开或是开红字发票后重开,作废重开在开票当月作废,开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作废重开必须在开票当月才能作废重开。(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