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不可以作废重开。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重开的前提条件有: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同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然后才可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