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提出质疑。业内⼈士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应知之日”必须被具体化,以便于采购中心和供应商把握,也便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否则“应知之日”就是存在于⼈脑中过于主观的概念,对它的界定只能听取供应商或采购中心的一面之词而没有客观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