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付时间及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将资料交付到北京机场。
5.2 北京机场空运单的印戳日期为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应将盖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各一份分别寄给乙方和北京中国银行。
5.3 每批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各日期、资料名称、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北京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一式两份寄给甲方。
5.4 如果技术资料短缺或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45天内,再次补寄给甲方。
5.5 交付资料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用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公司
(3)目的地;
(4)唛头;
(5)重量(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8)离岸港口。
5.7 包装箱内应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标有技术资料的内容、名称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