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准抵押权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地:
乙方:(抵押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 配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丙方:(债权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地: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做为乙方的保证人,为乙方在丙方处所签订的 年 号合同所借款项提供担保。为确保甲方担保资金的安全,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的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有关担保、反担保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期限
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的范围及期限以乙方在丙方处所签订的编号为: 年 号借款主合同所确定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确定及取得
如乙方违约,不能如期的偿还甲方所担保的款项,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乙方原在丙方处贷款购买的,并做为丙方抵押反担保物的汽车即转为乙方为甲方的抵押方担保物,甲方即成为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后即成为债权人,乙方应积极向甲方履行债务。
二、甲方取得本合同所指的抵押物的抵押权后,丙方应在三日内将该抵押物的所有手续、证照及其他基本信息移交给甲方。甲方有权了解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
三、乙方在甲方取得该抵押物的抵押权15日内未能向甲方履行债务的,乙方应将抵押物交甲方保管。乙方不履行交出保管义务的,甲方有权强制保管。
四、乙方依照本合同贷款所购买车辆必须办理保险。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乙方在甲方取得该抵押物的抵押权30日不能向甲方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对该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转卖,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对抵押物依法处理后,其价款不足以抵顶甲方为乙方代偿所产生的本利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继续向甲方履行债务,甲方并有权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对乙方提起诉讼。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二、甲方取得该抵押所有权后,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抵押物相关手续、证照及有关信息的,造成抵押灭失和损坏的,应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三、若乙方违约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代偿的,自代偿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偿本息总额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
四、甲方代偿后,乙方没按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交给甲方保管,或至抵押物毁损,抵押价值减少的,应向甲方支付抵押物价款的30%
五、因乙方违约形成逾期,使甲方催收担保贷款或在查找抵押物时发生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百公里以内每车/次200元;百公里以外的每车/次300元,区域以外每车/次500元的费用。
第六条 担保费的给付
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按甲方担保额的(含贷款期间的利息) % 向甲方交纳担保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一、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需要,本合同不能涵盖有关内容的采取补充合同的方式制定补充合同内容。
二、根据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不同情况随时发生的事宜,制定的补充合同。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弥补的有关补充合同。
四、其他情况的补充合同。
五、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为一整体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生效后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