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见证人的条件为与案件无关的人;是能正确表达其意思表示的人。而且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勘验时,是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