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也要通过相应的计算方式来计算。如果当时没有及时的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往往还需要缴纳滞纳金。一、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怎么算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005。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滞纳金也按上述规定同样计算。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哪些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三、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