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作建设土地价值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信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住宅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住宅。合伙建房的方式是纯粹的物易所,即双方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换,双方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权。在这个合作过程中,甲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出售房地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乙方应按不销售税目征税。双方未进行货币结算,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合作住宅建设的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出售分配的住宅,发生房地产销售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按房地产销售税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资金并立项,合作方出土地,建成后给合作方部分房屋作为补偿,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合作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出售房地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此,贵公司应以获得的发票金额为开发成本。
2、按照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房实行差异化税率。权利税征收标准: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该住宅为家庭唯一住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权利税在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在2%
3、购买的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权利税率在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宅.2套以上住宅和商业投资性住宅,均按4%的税率征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