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我市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跨河、跨湖大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原因,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危害后果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即时影响,消除后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组织指挥
第四条 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公安交巡警部门具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交通管制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并会同治安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做好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承担事故灭火、堵漏、稀释、输转和抢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保障;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交巡警部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维持现场秩序。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现场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负责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联系专家参与现场处置指导,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气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气象监测和预报,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管制信息提示,并协助公安交巡警部门疏导交通;负责现场车辆清障和人员施救,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撤离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工作,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制度。
第六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市或事故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专家、环境安全管理专家共同参加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在两种及以上应急队伍参加救援,当地政府负责人未到达现场时,到场的应急队伍应根据突发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第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视情成立抢险救援、安全监管、交通保障、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气象保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若干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抢险救援组:以公安消防为主体,公安交巡警、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安全监管组:由安监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组:以公安交巡警为主体,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负责。气象保障组:由气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主负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造成周边群众和环境遭受特别严重危害时,市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办,提请协调武警部队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按其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一级响应:事故造成多人死伤或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多人死亡、中毒,需疏散高速公路周边居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危及高速公路周边居民安全;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需实施跨区域交通组织分流;事故造成水源等环境污染严重,危及临近居民生命安全。 二级响应:事故造成人员死伤或者剧毒化学品泄漏影响周边环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需实施局部交通组织分流;事故造成水源等环境遭受一定程度污染,临近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三级响应: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危险化学品轻微泄漏,需临时中断事故现场交通。
第十条 一级响应,由省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二级响应、三级响应,由市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实施分级响应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封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疏导分流路面滞留车辆,并报告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需要实施跨市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与相邻市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经市公安局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由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报请省或市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预案。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接报部门应当迅速把事故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或市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报请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口负责。
第十四条 实施二级、三级响应时,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 接报警情。接警单位应当尽可能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运载量、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者爆炸,以及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和路政巡逻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在跟踪了解情况的同时,接警单位应当迅速报告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安监部门和公安交巡警、消防、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气象等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二) 现场警戒。先期到达现场的交巡警、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应当立即设置警戒区域,抢救伤员,维护秩序,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辖区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警戒区域的设置应当在事故现场两端不少于200米位置设置警戒带,摆放“管制区域、严禁烟火”等标志牌,并迅速疏散管制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关闭所有电气设备。
(三) 交通组织。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立即成立交通保障组,负责维护事故现场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车道和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各种车辆通行。交通保障组应当根据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的统一指令,采取交通诱导、控制驶入、主线分流、多点分流、主线滞留、间隔放行、尾部警戒等交通组织控制措施,加强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四) 现场施救。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专家(见附件1) 、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专家(见附件2) 的现场指导下,抢险救援组、安全监管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气象保障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当及时联系市内有关大型起吊车单位(见附件3) 和输转公司(见附件4) 参与现场施救工作。其中:抢险救援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现场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和财产物品,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困群众等。安全监管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对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医疗救护组具体负责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运送等工作。环境监测组具体负责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保护等工作。气象保障组具体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资料。
(五) 事故调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在排除险情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迅速进入事故中心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事故损失,控制相关当事人。同时,应当组织清理现场,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并根据环保部门对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与许可,确定恢复交通等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实施一级响应时,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执行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战演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应急处置人员的现场处置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库,加强与有关专家的沟通和联系,掌握辖区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运输车辆状况,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等装备,并经常组织相关人员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网站(见附件5) ,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安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在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处于事故现场的上风位置,严禁盲目进入中心现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因不认真执行本规范,造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由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查,评估后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