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部门(管理项目)的印章使用、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使用1.公司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行政部负责依据公司营业执照或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到指定雕刻社刻制。
并按规定留存印鉴存档备查。
2. 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保管或由其指定专人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负最终责任,对董事会负责。
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
3. 所有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报告等文件均需总经理审核认可后,方可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同一文件需加盖公司法人印章的份数由行政部根据文件的发送部门数或合同(协议)的约定份数及文件存档份数的要求确定。
4. 财务支票、报表及其他财务凭证、资料需要加盖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由财务部负责按财务管理要求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加盖。
5.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需带出公司使用,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人员陪同印章使用人使用印章,用完后及时归还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员。
二、公司职能部门印章管理使用1.公司职能部门的印章刻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行政部方可按统一印章刻制规定到指定雕刻社刻制,并按要求由行政部负责保留印鉴存档备查。
2. 因公司内部机构调整或职能部门名称调整时,由行政部负责按公司机构调整或职能部门名称改变的批文刻制新的机构、职能部门印章。
同时收回原有部门印章封存。
3. 公司职能部门的印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许可,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加盖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4.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最终责任。
三、管理项目的印章管理使用1.公司各受托管理项目的印章刻制由业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统一刻制,并留存印鉴存档备查。
2. 管理项目的印章由管理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保管。
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或许可,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加盖印章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3. 如项目管理合同(协议)终止或中途解除,公司不再续签管理合同(协议),项目撤销。
则由业务副总经理责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移交手续完成后,交回业务副总经理,并由业务副总经理负责交行政部封存保管。
4. 如因工作需要进行项目负责人的人事调整,则由业务副总经理负责监督该项目印章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报行政部存档。
5.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印章的管理使用负最终责任,若因违规使用或管理印章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四、公司的所有印章由行政部依据总经理室的批示,统一负责刻制,并留存印鉴备查。
所有新印章的启用和封存由行政部负责做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并负责做好停用印章的保管或销毁。
公司任何印章的销毁,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
五、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保管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印章的使用情况建立明确的记录和台帐。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