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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资金短缺)

2024-06-26 来源:年旅网

民间借贷合同(资金短缺)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借款方因 需要,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担保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

利息每月为 元整, 月付息一次。计息 元整

第四条 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 年月 日前偿还利息 元整;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元整, 月利息 元整,共计 元整。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方承诺:愿以本人名下房产及全部财产作抵押。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4、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名下财产担保,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要求变更方另补一个月的利息 元作为变更合同补偿费用。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各执壹份,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 时间: 年 月 日

货款方 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方 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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