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但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合同无效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责任中是指受损信赖利益的恢复。所以其赔偿范围应为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
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含直接、间接两种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往返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则是因此丧失的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产生也存过失时,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其责任。对于无权处分情形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应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这时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异:其一,两者的产生情况不同,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使已受损的信赖利益得到恢复;其二,两者的责任范围大小不同,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所受的一切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只对依赖利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