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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意外事件作为合同免责条款?

2024-07-05 来源:年旅网

合同免责事由是意外事件,基于社会伦理道德考虑。我国民法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事由,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发生后,责任免除需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应及时通报并提供证明,以减轻对方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是合同的免责事由。这是莫过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标的物在没有转移之前由原所有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当意外事件发生后,所有人已经承担了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损失了,此时,如果不能免责,而再让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就有失公平了。

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

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结语

意外事件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考虑到社会伦理道德。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合同标的物在转移前由原所有人承担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所有人已经承担了标的物的损失。如果不能免责,再让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就不公平。《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发生后,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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