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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

2024-07-16 来源:年旅网

刑法学考试重点 2002.09

 

1.现代意义的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⑴ 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刑法通常包括三种形式:

a. 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即 刑法典

b. 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即 刑事特别法 ,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c. 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 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如《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
⑵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2.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7.1 ,五届二次人大通过, 1980.1.1 正式施行。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于 1997.3.14 ,八届五次人大通过, 1997.10.1 正式施行。

 

4.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也就是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分为 总则 分则 两大编。

5.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⑴ 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⑵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6.刑法条文中以“但是”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称为“但书”,其作用基本由三种情况:⑴ 表示对前段的 补充或相反 的情况;⑵ 表示对前段的 例外 情况;⑶ 表示对前段的 限制 情况。

 

7.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 用语 规范 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和解释。
主要有三种形式:

⑴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条文,这通常是用于明确某些法律术语的含义;

⑵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⑶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解释。

 

8.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分为 审判解释 检察解释 。为加强协调,避免矛盾,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采用 联合解释 的形式。

 

9.刑法制定的根据:

⑴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⑵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10.刑法的具体任务有惩罚和保护两大方面:⑴ 确定犯罪,惩罚犯罪;⑵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1.《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⑴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⑵ 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⑷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12.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刑法人道主义

13.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4.《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重申了宪法的原则。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并 不矛盾 。√

 

16,《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新的内涵,即量刑的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17.罪刑相适应的内容包括:

首先,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应根据不同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8.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 追溯既往 的效力。

 

19.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⑴ 解决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世界原则 折衷原则

⑵ 我国刑法典解决空间适用范围采取的是 折衷原则

⑶ 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刑法的 地域适用范围 人的适用范围

 

20.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⑴ 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包括 领陆 领水 领空

⑵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 或者 航空器 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⑶ 我国 驻外使、领馆 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存在三种主张:一是行为地说;二是结果地说;三是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可见,我国刑法采取 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⑴ 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包括三种情况:

a. 民族自治地方 在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

b. 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 单行刑事法律 另有特别规定的;

c. 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 特别行政区 ,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

⑵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21.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⑴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⑵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原则上 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⑴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⑵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 ,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办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2.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3.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24.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5.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刑法 通过或公布之日 起生效;二是刑事法律 公布一段时间后 再生效。

 

26.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 立法机关明确 废止的时间;二是刑法 明文规定 有终止失效的时间,即所谓的限时法;三是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 自然失效

 

27.各国刑法解决溯及力所采取的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8.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9.《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0.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由 刑事古典学派 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由 刑事实证学派 提出。

31.刑事责任,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

 

32.刑事责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 强制性 ;二是 严厉性

 

33.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

⑴ 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⑵ 赔偿损失;

⑶ 收缴、追缴赃物和用于犯罪的物品;

⑷ 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⑸ 刑罚处罚,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法。

 

34.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 主观定罪 ;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 客观归罪 。我国封建社会中的 腹诽罪 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

 

35.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描述:

⑴ 有的条文 明文规定 了犯罪所侵害的客体;

⑵ 有的条文 指出 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

⑶ 有的条文 只指出 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⑷ 有的条文 仅仅指出 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则是该犯罪的客体;

⑸ 有的条文 通过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表明犯罪客体。

 

36.犯罪客体的种类:
⑴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⑵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单一,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⑶ 犯罪的选择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体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的其他的社会关系。

 

37.绝大部分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 作为 不作为 两种形式。

 

38.作为的表现形式:⑴ 完全利用自己的身体动作的行为;⑵ 利用物质工具的行为;⑶ 利用他人行为的作为;⑷ 利用动物的行为;⑸ 利用职务的行为。

 

39.不作为犯罪的种类:⑴ 纯正不作为犯;⑵ 不纯正不作为犯。

40.危害结果的种类:参考P68页 ※

⑴ 根据危害结果和犯罪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⑵ 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可分为 物质性的结果 非物质性的结果

⑶ 根据危害结果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为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41.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⑴ 客观性;⑵ 相对性和绝对性;⑶ 时间顺序性;⑷ 复杂性。

 

42.犯罪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P75

⑴ 一个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况下均会发生的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

⑵ 某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必然的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条件,却产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⑶ 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为,而由后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这样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⑷ 某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使危害结果随时可能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

⑸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由于某种不利条件的存在,前一结果的恶性发展导致了另一严重结果的发生。

⑹ 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在这一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为,几个行为的合力产生了危害结果。

43.犯罪的偶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P76 ※

⑴ 某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一种危害结果,在其继续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另一严重结果。

⑵ 某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⑶ 某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了被害人更加严重的结果。

 

44.刑法中规定的以特定的时间、地点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有: 非法捕捞罪 非法狩猎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遗弃伤员罪 转化型的抢劫罪

 

45.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虽不是绝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 量刑 的轻重有制约作用。

 

46.一个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 并且具有了责任 能力 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47.刑事责任能力包括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两方面的内容。

 

48.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阶段:

⑴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什么样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⑵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 负刑事责任。

⑶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该顺序)

 

49.刑法中的年龄计算,只有分别过了14、16、18周岁的生日,从生日的 第二天 开始,才认为是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50.我国刑法将精神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分为三种情况:

⑴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定标准:医学/生物学、心理学、法定程序)

⑵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⑶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 负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

 

51.刑法规定, 又聋又哑 或者 盲人 犯罪, 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该顺序)

 

52.犯罪主体的身份从形成的方式上可分为: 自然身份 法定身份

 

53.从身份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来看,有作为 犯罪构成要件 的特殊身份和 量刑情节 的特殊身份。

 

5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 罪过

 

55.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包括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两个方面的内容。
⑴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
明知 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a. 明知,包括以下内容:

① 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 性质

② 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的 对象 及行为的 时间、地点、方法等

③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b. 会,包括 必然发生 可能发生 两种情况。

⑵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 希望 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

a. 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

b.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任凭发生的态度。

56.犯罪故意可分为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两种形式。

⑴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

a.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⑵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有三种表现形式:※

a.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b.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 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7.犯罪过失可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58.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直接故意 犯罪中。

 

59.刑法上的错误可分为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两大类。

 

60.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⑴ 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自己却误认为构成犯罪,即 假想犯罪

⑵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 假想的不犯罪

⑶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和量刑的轻重上有 误解

61.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 对 客体 的认识错误;

⑵ 对 犯罪对象 的认识错误;

⑶ 对 行为的性质 认识错误;

⑷ 对 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 认识错误;

⑸ 对 因果关系 的认识错误。

 

6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两种: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63.正当防卫的条件:

⑴ 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⑵ 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⑶ 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防卫的意思而实施,目的是为了保卫合法权益。

⑷ 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⑸ 防卫的强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4.“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
防卫不适时 ,即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的加害行为。

 

65.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6.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⑵ 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

⑶ 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危险;

⑷ 动物侵袭所引起的危险。

 

67.《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1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职务上 业务上 有特定职责的人。”此为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

 

68.《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9.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可分为两大类:

⑴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 犯罪既遂

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三种。

70.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范围: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 直接故意犯罪 之中。

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⑵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⑶ 一着手实施就告完成的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遂。(举动犯)

 

71.犯罪既遂的类型:

⑴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⑵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奸淫幼女罪)

⑶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投毒罪)

⑷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72.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 可以 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73.犯罪未遂的类型:⑴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⑵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74.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 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75.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 处罚。

 

76.共同犯罪的形式:

⑴ 从共同犯罪是否能任意形成划分: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⑵ 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不同时间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⑶ 从共同犯罪人参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上的分工划分: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

⑷ 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上划分: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77.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是:⑴ 必须是三人以上;⑵ 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⑶ 有一定的组织性;⑷ 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

 

78.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79.主犯包括 首要分子 主要实行犯 两种情况。

 

80.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从犯包括 次要实行犯 帮助犯 两种情况。

 

81.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 减轻或免除 处罚。

 

82.构成教唆犯的条件:⑴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⑵ 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83.明知他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进行教唆的,应视为 间接正犯 ,不构成教唆犯。

 

8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⑴ 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罪的,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⑵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从重 处罚。

⑶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85.《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 合法的组织 ,包括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86.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 单位业务活动 有关的危害社会的有组织的行为。

⑴ 单位犯罪是一种组织行为;

⑵ 单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

⑶ 单位犯罪行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87.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
故意 ,即单位决策机构明知某种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88.世界各国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方法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代罚制 直接处罚制 两罚制

89.《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0.根据前款,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是 两罚制 ;《刑法》分则对少数单位犯罪采取的是 代罚制 。(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91.罪数,是指 同一犯罪主体 的犯罪的数量。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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