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五年十月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建筑的主导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绿色建筑的研究,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评价体系,有的已着手研究编制可持续建筑标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与理解也存在差异。
我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与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提法不同,内涵相通,具有某种一致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理念。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中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中均提出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并提出了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的具体要求。
二、编制原则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
2、重点突出“四节”与环保要求。
3、体现过程控制。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5、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编制情况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6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借鉴国外同类标准,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开展了《标准》试评工作,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简介
《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六大指标:
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各大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其中,控制项为评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款;优选项主要指实现难度较大、指标要求较高的项目。对同一对象,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提出对应于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指标要求。
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为全部满足《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按满足一般项和优选项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对住宅建筑,原则上以住区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对公共建筑,以单体建筑为对象进行评价。对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1.0.3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0.1 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热岛强度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本标准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T hi(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即8:00~18:00之间的气温差别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
2.0.3可再生能源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非传统水源
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2.0.5可再利用材料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3.1.1 本标准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有关的内容,实施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
3.1.2 应以节约和适用的原则确定建筑标准。
3.1.3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4绿色建筑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绿色建筑的评价原则上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2.3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必备条件应为全部满足本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表3.2.4-1、表3.2.4-2确定。
表3.2.4-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等级 | 一般项数(共40项) |
优选项数 (共6项) | |||||
节地与 室外环境(共9项) |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5项) |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7项) |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6项) | 室内环 境质量 (共5项) | 运营 管理 (共8项) | ||
★ | 4 | 2 | 3 | 3 | 2 | 5 | -- |
★★ | 6 | 3 | 4 | 4 | 3 | 6 | 2 |
★★★ | 7 | 4 | 6 | 5 | 4 | 7 | 4 |
表3.2.4-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 一般项数(共43项) | 优选项数 (共21项) | |||||
节地与室外环境 (共8项) |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10项) |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5项) | 室内环 境质量 (共7项) | 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 (共7项) | ||
★ | 3 | 5 | 2 | 2 | 2 | 3 | - |
★★ | 5 | 6 | 3 | 3 | 4 | 4 | 6 |
★★★ | 7 | 8 | 4 | 4 | 6 | 6 | 13 |
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定量条款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4.1.1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2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3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4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人。
4.1.5选用已开发且具城市改造潜力的用地或在废弃场地上进行建设;若为已被污染的废弃地,需要对污染土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6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7住区内部及附近无污染散发源。
4.1.8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4.1.9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0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1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乔木量≥3株/100m²绿地面积。
4.1.12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3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荫。场地透水指标符合以下规定:
透水率>0.5×(1-建筑覆盖率)
透水率:开发后基地透水面积÷基地总面积
4.1.14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如利用地下空间作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库或储藏室等用途。
4.2.1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4.2.2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取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4.2.4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2.5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如选用高效节能电梯。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4.2.6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7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采取其它节能控制措施,其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4.2.8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9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4.2.10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4.2.1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2设置完善的供水系统,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
4.3.3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
4.3.4用水分户、分用途设置计量仪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6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绿化用水、景观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4.3.8绿化灌溉采取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
4.3.9在缺水地区,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在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处理及利用方案。
4.3.11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12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10%。
4.3.13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