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单位员工在索取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请注意:票面是否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且需简单判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逻辑关系,没有写简称及简称逻辑关系不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栏内打印的汉字,没有某某+某某,而是直接打印的某某,此类发票公司无法报销入账,请报销人员退回重开!
一、举例如下:
1、住宿业纳税人以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住宿费”,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生活服务”,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生活服务住宿费”。
2、取得的加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汽油”;
3、取得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非金属矿物制品*商品混凝土”;
4、取得的审计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信息技术服务*审计费”!
二、 提醒会计们:
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样, 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 握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