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扫黑险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根据中央和区、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文体新广电局直属各单位是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的方式进行线索排查。
第四条:线索排查重点
1、执法队要对所辖地区文化娱乐场所的涉黑涉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要加强对近年来有关文化案件进行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发现涉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政法机关查处;
2、文物管理所要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力度,对于偷挖、偷卖文物的不法分子和集体,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文化馆要加强演出市场干扰正常演出秩序、受黑恶势力控制进行淫秽、色情及低俗等内容的演出等行为查处;
4、图书馆、体育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深挖重点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5、加强对近年来纪委监委巡察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排查,从中发现涉黑涉恶和“保护伞”线索。
6、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党员干部要注意从个人工作、生活中收集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结合开展帮扶贫困村(户)、创城志愿服务等活动、排查报送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涉嫌参与黑恶势力或充当“保护伞”线索。
第五条: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线索及时报送局法制科(有线索报线索,无线索按月报排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线索排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有问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线索应排查未排查、应发现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一定社会影响的。
2、对排查出的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瞒报、漏报、迟报线索,致使涉黑涉恶势力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保密纪律,致使线索来源、内容等有关信息泄密,举报人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
5、线索排查中需要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