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7、有特殊情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