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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异同点

2024-07-12 来源:年旅网

《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有权证指的是由多个人共同拥有和承担义务的房屋。颁发方式是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共有人各自持有房屋共有权证书。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包括继承共有和买卖共有两种情况。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第30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分项权证》。同时,第31条规定也明确了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改为“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颁布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四、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一)房屋继承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二)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更正:

结语

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包括房屋继承和房屋买卖。对于房屋继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对于房屋买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的,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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