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1、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的,如标的物属于违禁物,或者标的物是虚构的,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2、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或者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