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二、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三、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四、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五、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