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签订免责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及免责条款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免责合同若一方免除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则无效。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包括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同意、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合理分配权益与风险,并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提供者有说明义务。
法律分析
一、法人签订免责合同有效吗
1、法人签订的免责合同,如果一方免除其责任,并且对对方的权利进行排除的,该免责合同是无效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签订的免责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真实表达意思,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保障各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还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免责合同才能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